2006年9月15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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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多元欠费,7000多万滞纳金?
肖欢欢

  “滞纳金每日的金额看起来不起眼,但它们产生利息的速度却比得上高利贷!”
  近日,佛山市南海区的李先生就遭遇了这样一宗“天价滞纳金”:被物业管理处追缴从2002年12月到2005年8月的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共73720028.20元。目前,尽管经过协商双方已基本达成协议,但天价滞纳金带来的后续问题却远远没有结束。

  业主:
  管理费欠缴牵出天价滞纳金
  李先生家住佛山市南海区桂平西路一小区。笔者在李先生出具的一张收费通知单上看到,从2002年12月到2005年8月31日,李先生应缴纳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共73720028.20元。数额之大,令人吃惊。
  据悉,李先生2001年底在小区买下一套面积为115.8平方米的房子。2002年装修时,物业管理处收取了李先生缴纳的1500元装修押金。但装修完毕后,物业管理处没有按约定退还。李先生遂采取“不缴管理费”的做法。物业管理公司于是将李先生告上了法庭。
  最终,经过双方协商,物业管理处要求李先生除缴纳2838.5元的管理费外,还要缴纳47033.9元的滞纳金。“物业管理处知道我不可能付7000多万,才降低了要求”,李先生说。虽然李先生最终象征性地缴纳了部分滞纳金才算了事,但双方的纠纷还没有结束。

  物业管理处:
  是为了“对付恶意欠费者”
  2838.5元的物业管理费欠费,为何滞纳金达到7000多万元?物业管理处的解释是:滞纳金是按当初的合同来收取的。
  笔者从2001年李先生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上看到,乙方(业主)违反协议,不按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缴纳有关费用的,甲方(物业管理处)有权要求乙方补缴并从逾期7日后按每天3%缴纳违约金。
  物业管理处表示,制定这么高的滞纳金比例,是为了对付那些恶意欠费者,更好地督促业主缴费。“有些业主多次不缴费,并且我们的催费通知单都发了好多次,但是对方仍然拒不缴费,我们只好采取惩罚性措施。”

  调查:
  高额滞纳金现象很普遍
  有类似遭遇的远远不止李先生一个。2006年6月,张先生因为工作出差数月,8月初接到物业管理处的催费电话,物业管理费为226.4元,其中滞纳金却高达66.4元。“我一个月的物业管理费才70多元,滞纳金就差不多70元了”,张先生苦笑着说。
  而笔者走访佛山多个小区了解到,滞纳金常常是业主们头疼的问题。按照当前的规定,业主在收楼时都要缴纳一定数量的物业管理基金,其内容包括几个月的物业管理费和各项公摊费用等。很多小区物业管理处都承认,自己的小区也曾出现过天价滞纳金,数额最大的达到几十万元。

  房管局:
  滞纳金暂无上限规定
  如此高额的滞纳金收取标准是否有依据呢?佛山市南海区房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国家对滞纳金的收取并没有上限规定,一般由业主和物业管理方经过平等协商后确定。
  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业主和使用人不按约定缴付物业管理、维修等分摊费用的,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催缴、限期缴付;逾期仍不缴付的,按合同约定加收滞纳金,合同没有约定的,可按每日加收欠缴金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李先生等与物业管理处有合同约定,体现了双方的意愿,就必须按合同约定缴费。
  不过该负责人也坦承,当前在签订相关物业管理合同中,业主往往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业主在收楼时只能被动接受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没有商量的余地。这也是导致不少业主后来和物业管理公司就滞纳金问题起纠纷的重要原因。

  律师:
  可申请变更合同条款
  天价滞纳金业主不想缴,那么有无相关救济手段呢?佛山志诚达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告诉笔者,我国目前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是按《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执行的。像李先生这样已经与物业管理处签订合同的,就应该按合同约定缴纳费用。“但业主如果认为合同规定的滞纳金比例不合理,可由业主委员会向法院提起申诉,要求变更合同中的条款”,陈律师表示。
  而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的蔺存宝律师则表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滞纳金是跟给民事主体造成的损失挂钩的,如果滞纳金过高或过低,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调高或降低。业主如果对滞纳金收取比例有异议,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降低该比例。